擔憂失智父親遭詐騙,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家事成功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家事律師,家事非訟律師,監護宣告律師,輔助宣告律師,非訟程序律師
一、案件背景:父親失智,兒子希望透過監護制度保護其權益
聲請人甲OO是相對人乙OO的兒子。甲OO主張,父親乙OO因失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接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程度,因此擔憂父親遭人詐騙,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二、張方俞律師代理的重點
(一)請求對父親乙OO為監護宣告
乙OO患有失智症,其病況已影響理解、表達及辨識法律行為效果的能力,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為監護宣告。
(二)請求選定兒子甲OO擔任監護人
請求由甲OO擔任父親的監護人,使法院在准許監護宣告時,一併確定監護人選,而非僅確認父親的身心狀況。
(三)請求指定女兒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由乙OO的女兒丙OO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將本案的分工安排一併處理。
三、法院判斷:
(一)醫院鑑定確認乙OO能力受損,且監護安排符合父親的最佳利益
(二)上述三項聲請均獲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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