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詐騙集團被起訴組織犯罪及加重詐欺-刑事緩刑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加重詐欺案件律師,洗錢防制法律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律師

 

 

一、犯罪事實:

(一)甲OO參與詐欺集團,並透過房屋仲介尋找設立機房的處所,由甲OO實際承租該處房屋工作為機房使用。

(二)集團利用交友軟體接觸被害人,提供虛假的國際外匯投資網站及資料,宣稱可以投資獲利,再誘導投資匯款。

 

 

 

二、張方俞律師、張方駿律師的辯護重點:

(一)評估本件風險,建議甲OO選擇認罪協商,全力爭取緩刑。

(二)協商內容包含加重詐欺、洗錢、組織犯罪。

(三)避免在極度不利的情況下盲目尋求無罪遭受重判。

 

 

 

三、結論:法院認定共同犯罪,但仍依協商內容給予緩刑

(一)被告雖只負責承租房屋,仍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二)法院依照認罪協商結果給予緩刑。

(三)沒有具體證據證明被告取得犯罪所得,不宣告沒收。

(四)所列扣案物與本案的關聯未獲證明,也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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