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過世後提領存款就構成侵占、偽造文書?-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侵占罪律師,偽造文書罪律師
一、案件起因:母親過世後的兩筆提款,引發刑事告訴
(一)告訴人認為,被告乙OO(本所客戶)明知母親已死亡,應無權再使用母親名義提款
告訴人主張,乙OO是以偽造取款憑條、盜蓋母親印文的方式,使農會櫃員誤認有權提款,因此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以及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被告承認提款,但否認侵占款項及犯罪故意
乙OO並未否認自己親自提款,或委託丁OO代為提款。他爭執的是:這些提款行為是依照母親生前交代,處理她的身後事,並不是把母親的存款占為己有。
二、張方駿律師辯護重點:以生前交代及支出資料,說明提款目的
(一)存摺、印章是母親生前交付,並已交代用途
乙OO表示,母親由他接到身邊照顧、就醫。母親之後將帳戶的存摺、印章交給他,表示款項要用來貼補醫療費用,也要作為自己的喪葬費用。
此外,母親還交代,喪禮結束後,對於前來上香的人,每人回禮200元。
(二)兩次提款都有所稱用途,並非任意處分存款
乙OO說明,第一筆,是用來支付部分喪葬費用;第二筆,則是依照母親交代,作為回禮的禮金。
(三)提出喪葬資料
乙OO提出喪葬費用單據、明細、納骨塔感謝狀及火化許可證明等資料,足證答辯並非毫無根據。
三、檢察官採信並予以不起訴,補充理由如下:
(一)縱使有提款紀錄及監視器畫面,也不能直接證明犯罪故意
告訴及警方報告主要以告訴人的指訴、警詢證述、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及監視器畫面擷圖等資料,作為指控依據。
檢察官認為,這些資料加上乙OO的承認,可以證明他確實親自或委託他人提款;但證明「有提款」,不等於已經證明「故意侵占」或「故意行使偽造文書」。
(二)提款金額與喪葬支出相比,難認有占為己有的意圖
即使將乙OO提領的款項,加上告訴人自稱支出的12,000元,仍遠低於單據所記載的喪葬費用,乙OO仍自行支出諸多款項,因此難以認定他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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