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成立公司竟被控吸金上億-緩刑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中部刑案律師,台中刑事律師,吸金案件律師,非法吸金律師,銀行法律師,證交法律師

 

事實概要

  1. 106年底起,甲OO等人規劃多個投資案,對外以「每股10萬至15萬不等」募資上億,並發放股東證或收據,吸引投資人匯款至各籌備處帳戶。之後各公司相繼完成登記。

  2. 招募方式包含:舉辦說明會、投資簡報、社群宣傳、簽訂「股東合約書」、收受股款並發股東證明。

  3. 但上述募集並未經金管會「申報生效」,仍逕行向不特定人募集股份,屬證券交易法上的「非法募集」。

  4. 嗣經檢察官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重點與效果

甲OO由張方俞、李庠雲律師擔任辯護。判決可見以下對緩刑與量刑的關鍵考量,與辯護方向相呼應:

  1. 強調甲OO僅不熟悉法規導致成立公司程序有瑕疵,避免落入銀行法非法吸金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度。

  2. 強調甲OO與多名被告在準備程序即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有悔意,減輕法院對再犯風險的評估。

  3. 詳述被告學經歷、家庭與經濟狀況,認屬一時思慮欠周,非長期職業性犯行,對社會危險性可控,利於爭取緩刑。

  4. 最終:甲OO獲2年緩刑,此結果顯示法院接受辯護人主張。

 

結論

  1. 法院認定:「雖多數資金確有投入公司運作,但程序上違法,仍構成犯罪。」

  2. 但因:

    • 坦承犯行,未再行欺瞞;

    • 募資款多數可追溯用途,未造成重大投資損失;

    • 犯後態度良好,且均無前科;

    • 部分投資人願意和解或撤回告訴。

  3. 故多數被告獲緩刑,免除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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