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不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緩刑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台中刑案律師,台中詐欺訴訟律師,洗錢防制法律師,人頭帳戶律師
案件事實概要
- 案情經過
-
甲OO於民國113年4月30日17時57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自己於第一商業銀行所開立帳戶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 詐欺手法
-
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後,於民國112年4月30日晚間,透過社群帳號「賓士貓」及微信帳號「0000000」等,假藉可協助操作娛樂城遊戲賺錢為由,欺騙乙OO匯款。
-
乙OO陷於錯誤,相信詐團指示,於當日晚間17時57分及21時49分,匯款至系爭帳戶。
-
上述款項隨後即被提領一空,乙OO事後發現受騙,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案。
- 原一審結果
-
甲OO一審因此被判幫助洗錢罪且無法易科罰金。
上訴二審辯護重點
-
僅就「量刑部分」上訴。
-
甲OO未分得不法所得,亦無參與詐欺集團分工。
-
損害非重大,動機非為收取對價或幫助詐欺,而係疏未妥善保管帳戶。
-
已全數賠償並獲告訴人原諒,犯後態度可認悔悟。
-
懇請量刑從寬並宣告緩刑。
辯護策略獲得成效
-
辯護重點由張方俞律師、李庠雲律師提出並貫徹:
-
聚焦「量刑與緩刑」而非實質無罪,減低被重判的風險。
-
以「未獲不法利益、未參與分工、損害非重大、疏失性質」等因素,爭取對犯罪情節之評價下修。
-
積極促成與乙OO之調解,取得被害人原諒並明示同意緩刑,直接提升緩刑可罰性評估。
-
強調無前科、悔悟與再犯風險低,符合刑法第 74 條與相關要點的緩刑要件。
-
-
最終成果:法院在維持原量刑合法性的同時,採納辯護人「適用緩刑」之核心主張,為甲OO取得緩刑 3 年,實質減輕刑罰執行風險。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台中刑案律師,台中詐欺訴訟律師,洗錢防制法律師,人頭帳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