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回二百多萬借款,二審防禦成功維持原判-勝訴案例分享| 台中民事訴訟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消費借貸律師,損害賠償律師,債務訴訟律師
當事人與程序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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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甲OO):主張本件資金來往並非借款,就一審不利部分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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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乙OO):由張方俞律師代理,主張有實質之消費借貸關係成立。
主要事實
借款背景與理由
甲OO於97至98年間,多次向乙OO借款,理由包括:
(1)投資資金需求。
(2)資金周轉。
(3)其他。
然而甲OO主張,乙OO於前案刑案中曾稱該款項為詐欺款項,而非借款,因此拒絕返還。
本案中張方俞律師的重點主張與效果
策略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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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甲OO於刑案偵查中的不利自述與借據本票的強勢證據,請甲OO就其主張善盡舉證責任,並將案件重點導回借貸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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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計算已受償與尚欠餘額,搭配已掌握的證據,把爭點鎖定在「借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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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備位策略(不當得利、票據利益償還)降低敗訴風險。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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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要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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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甲OO主張,認為不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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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主張「被迫簽立」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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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之先位消費借貸請求有理由;二審維持原判,甲OO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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