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控投資詐欺被要求損害賠償,判決免賠-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民事律師,銀行法律師,非法吸金律師,損害賠償律師,民事求償律師
一、原告主張:遭以保本、高報酬吸引投資,資金卻無法取回
(一)指控未經核准銷售境外基金,並以安全、保本等說法招攬。
(二)主張被告未揭露贖回遲延及監管問題。
(三)主張被告有投資詐騙、非法吸金等行為,應賠償原告投資損失。
二、張方俞律師、張方駿律師、李庠雲律師的答辯重點:
(一)有實際銷售投資商品且經上市櫃公司查核購買,並非詐欺。
(二)原告應該證明我方的侵權行為為何。
(三)否認曾成立委任契約,虧損與我方無關。
(四)投資本就有賺有賠,投資商品有瑕疵也不一定代表虧錢,因果關係不成立。
三、法院判斷:違法銷售的爭議,不等於民事賠償當然成立
法院採納我方主張,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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