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小擦撞沒報警竟吃上肇事逃逸罪-刑事緩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中部刑事律師,肇事逃逸罪律師,公共危險罪律師,交通事故律師,車禍糾紛律師
一、案件事實摘要
乙OO(本所客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疑似逆向行駛,與甲OO所騎乘的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甲OO因此受有右小腿擦挫傷。傷勢雖非重大但乙OO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協助甲OO就醫、沒有留下聯絡方式、沒有留在現場,也沒有向警方報告,而是直接騎車離開現場。因此檢察官認為其行為已構成「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二、檢方採認的內容
檢方認為乙OO犯行可以認定,主要根據包括:
- 乙OO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 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的陳述,與乙OO自白大致相符。
- 診斷證明書。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 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
- 現場及車損照片21張。
- 道路監視器錄影擷取圖片5張。
乙OO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張方俞律師在本案中的辯護重點
- 強調乙OO無前科,並非素行不良之人。
- 強調僅是疏忽大意而非惡性重大,讓案件從「肇逃惡性」轉向「已知錯並補救」。
- 促成調解並取得告訴人諒解。
- 爭取以緩起訴取代正式起訴。
四、結論: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3-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檢察官因此同意本件緩起訴,期間為1年。乙OO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成功使乙OO免去日後繁雜訴訟程序、牢獄之災、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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