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你投資,賺錢算你的、虧錢算我的?-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民事律師,台中銀行法律師,台中非法吸金律師,損害賠償律師,民事求償律師
一、原告主張的案件背景
- 乙OO為本所客戶。
- 原告甲OO主張,其透過乙OO及其他業務人員,陸續投資境外金融商品。
- 甲OO認為,乙OO等人以「保本」、「固定獲利」、「每年收益 8% 至 10%」、「最大虧損有限」等話術推銷,使其誤信投資安全,後來海外公司發生清算、停止贖回等問題,導致甲OO無法取回投資款。
- 甲OO以侵權行為及委任關係主張損害金額為美金 312,000 元,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及加計年息 5%。
二、張方俞律師、張方駿律師、李庠雲律師的核心答辯方向
1.乙OO對其他業務人員無實際指揮監督權
2. 境外金融商品並非虛構商品
3.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不等於投資損失必然可求償
這是本案關鍵答辯,原告不能只證明「你違規賣」,還要證明:
- 被告具體怎麼違法。
- 這個違法行為如何造成自己投資。
- 自己的損失如何直接來自該違法行為。
- 損失不是來自市場風險、境外基金風險或清算風險。
4. 沒有保本保息的明確約定
5. 乙OO不是契約當事人,也沒有受原告委任
三、法院認定的重點
1. 原告證明了「有投資」,但沒有證明「被告應賠」
2. 原告沒有證明保本保息承諾,雙方也沒有成立委任契約
3. 單純介紹、居間購買,不構成銀行法上的非法吸金
4. 違法銷售與投資損失之間,因果關係不足
5. 境外商品非虛構,不能當然認為損失是被告造成
四、結論:
乙OO勝訴,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