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慣別人的私生活上網爆料差點惹禍上身-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妨害名譽案件律師,個資法律師,誹謗罪律師,公然侮辱罪律師

 

 

一、告訴人告訴事實

乙OO主張,甲OO(本所客戶)在網路上張貼或留言,內容大致涉及:

  1. 乙OO之身分職業。
  2. 乙OO婚姻狀況。
  3. 乙OO與他人不當交往之情形。
  4. 貼文中雖有部分遮蔽姓名,但仍可能讓人辨識出乙OO。
  5. 甲OO利用乙OO姓名、職業、婚姻狀況等資訊,造成乙OO名譽受損,也違反個資法。

 

乙OO因此認為,甲OO構成加重誹謗及非法利用個資。

 

 

 

二、辯護人張方俞律師、李庠雲律師辯護意旨

1. 乙OO公司官網的留言無IP位址可證明是甲OO所為

2. 貼文未必能讓一般人直接識別乙OO

3. 內容並非全然憑空捏造,雖然用語尖銳,但並非完全脫離事實基礎的虛構攻擊

4. 乙OO具一定網紅、公眾形象,評論容忍度較高

 

 

三、檢察官肯定辯護人之主張:

1. 官網上的留言無法證明是甲OO張貼,只是甲OO單方猜測

2. 乙OO張貼之其他內容雖負面,但仍有一定事實基礎,非無中生有

3. 相關內容涉及乙OO公眾形象與業務信賴,是可受公評之事

4. 未能證明甲OO有毀損名譽的犯罪故意

5. 個資法部分,貼文未必能直接或間接識別乙OO, 甲OO也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的意圖

6. 即便乙OO感到隱私受損,也不等於直接成立刑事犯罪

 

 

 

四、結論:乙OO不起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