鋌而走險賺外快變成人頭帳戶-刑事緩刑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幫助詐欺律師,洗錢防制法律師,人頭帳戶律師,幫助洗錢律師,加重詐欺律師
一、人物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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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本所客戶):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交付金融卡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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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告訴人/被害人(匯款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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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OO:詐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不詳)。
二、檢方起訴之內容
- 「借帳戶」的交易(詐團找人頭):甲OO與丙OO(詐欺集團)聯繫後,同意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給對方使用,約定一天1500員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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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匯款入帳:乙OO依詐團指示匯款,款項進入甲OO提供的帳戶。
- 甲OO成立幫助詐欺、幫助ㄒ成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甲OO提供帳戶、交付提款工具與密碼,使詐團得以隱匿/移轉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構成詐欺、洗錢行為之幫助犯。
三、辯護人張方俞律師、李庠雲律師在本案的主張著力點
- 主張適用較有利的新法: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新法刑度結構不同,必須做「從新從輕原則」比較,適用對被告較有利的法律。
- 把責任鎖在“能證明的範圍”:對「犯罪所得/報酬」部分,無法證明甲OO確實取得報酬,以降低刑度、避免沒收。
- 聲請簡易處刑,確保刑度上限,並主張自始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符合緩刑條件。
四、法院判決
法院採辯護人主張,給予三年緩刑之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