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清潔隊給個方便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緩刑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刑案律師,貪污治罪條例律師,賄賂罪律師,圖利罪律師

 

 

一、檢方起訴事實背景

  1. 甲OO:某縣某鄉公所清潔隊人員(法院認定屬公務員),負責垃圾清運等勤務。
  2. 乙OO(本所客戶):民間公司負責人。
  3. 乙OO有一般事業廢棄物需要清除處理,甲OO以清潔隊資源協助清運、處理,讓公司免去應依法委託合格業者處理之費用,之後乙OO交付現金 6,000 元給甲OO,法院認定這筆錢與「協助清運事業廢棄物」具對價關係。

 

 

 

二、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辯護核心

1) 針對「事前期約賄賂」的爭執:法院有採納

  • 檢方主張先前通話內容已談妥「會給 6,000 元」屬於「期約/行求期約」,但通話內容本身無法直接證明,不能只靠「有打電話」就推定「有談好賄賂」。法院認為檢方對「通話中已談妥賄賂」這段證據不足,因此該部分不另作有罪認定。

2) 量刑與緩刑攻防:

  • 偵審自白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法定減刑事由,且犯罪金額低、犯後態度佳、繳回不法獲利、無前科、家庭/工作狀況、再犯風險低等。

 

 

 

 

三、判決結果

法院採納辯護人意見,判決乙OO

  • 有期徒刑 3 月

  • 緩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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