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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消婚姻關係有兩種原因,一種是因為配偶死亡而來,另一種則為「離婚」,而離婚之方式又有「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前者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並符合一定的形式、實質要件即可;至於裁判離婚,則須有民法第1052
本件案例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倘若性騷擾發生在校園,依現行法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由學校組成的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而性騷擾如何認定亦是一大難題,以下分享本所協助被告學校獲得勝訴之案例:
本件案例涉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件經本所協助當事人答辯,替當事人成功爭取緩刑,分享如下:
本件勝訴案例涉及「提供帳戶」而被起訴幫助詐欺與一般洗錢罪,此種行為於實務上遭起訴後,有極高之機率受有罪判決,而本案件經本所協助當事人答辯,最終獲得無罪判決,茲分享如下:
本案詐欺案件涉及「假買賣虛擬貨幣真行騙」之詐欺、洗錢罪爭議,有關虛擬貨幣之詐欺案為現今非常普遍出現的刑事案件,以下為本所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之案例分享:
本件勝訴案例攸關訴請「離婚」事件,倘若夫妻無法兩願離婚,則得以透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以下分享本所成功幫助當事人准許離婚之案例:
最近有一起影響我國投資圈甚鉅的重要新聞時事,亦即數位資產管理平台Steaker創辦人之一的黃偉軒,涉嫌違法吸金詐騙數億元,已被檢方向法院聲押禁見,目前朝向違反《銀行法》、《刑法》詐欺等罪嫌偵辦。此案涉
若涉犯違法吸金罪,必有犯罪所得,將會面臨被「沒收」的問題,則就違法吸金如何沒收、沒收客體,以及沒收範圍為何?再者,銀行法就吸金高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行為有加重處罰的規定,然該計算是否與沒收的犯罪所得相
我國詐騙層出不窮,甚至近年來有吸金集團的出現,以吸引不特定民眾的資金、牟取投資之報酬等,此等行為可能涉及「違法吸金罪」,本篇將介紹銀行法中的違法吸金行為是什麼,而就此重罪是否有減刑空間?再者,就違法吸
毒品犯罪除了處罰製造行為外,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亦有處罰「運輸」以及「販賣」的行為,且刑度極高,以下就運輸、販賣毒品的行為予以介紹之:
若涉犯製造毒品的犯罪,則可能面臨的問題是何謂製造行為,或是與栽種毒品的區別,此問題已於上篇有所介紹可參照,再者,還有一個重要問題是若已經確定屬製造毒品的行為,下一步則有是否既遂、或是未遂的判斷問題,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處罰「製造」毒品是眾所皆知的重罪,然物理上的混合毒品是製造行為嗎?再者,應特別注意的是該條例有處罰「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的行為,而製造的刑度重於栽種的刑度,故在認定究竟是栽種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