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帳戶涉幫助詐欺、洗錢,二審維持無罪-刑事無罪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幫助詐欺律師,幫助洗錢律師,人頭帳戶律師,加重詐欺律師

一、案件背景:
甲OO(本所客戶)以每月5千元代價將帳戶提供給朋友乙OO使用,卻因資金流向涉及詐欺、洗錢遭到起訴,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二、張方俞律師辯護主張:
1.帳戶是交給認識約兩年的朋友,收取報酬不等於幫助犯罪
甲OO與乙OO已有交情,乙OO也到庭證明,自己向甲OO租用帳戶時,保證是供虛擬貨幣買賣使用,且有簽立合作契約。因此,甲OO是基於朋友間的信任提供帳戶,並非將帳戶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人。
2.幣商確實交付虛擬貨幣,不能直接把購幣交易當成詐騙
乙OO經營虛擬貨幣買賣,丙OO、丁OO與其聯繫後,先經身分確認,再將購買泰達幣的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乙OO收到款項後,將約定的泰達幣轉入兩人指定的電子錢包,兩人也在對話中確認已經收到。
3.資金曾經轉入甲OO帳戶,不等於甲OO就在幫助詐欺或洗錢
丙OO、丁OO因依投資介紹人的指示投入平台,無法取回,才發現受騙。乙OO與這些投資介紹人無關聯,也不能僅因這些款項曾流經甲OO帳戶,便認定他提供了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助力。
三、高等法院再次確認:並無甲OO參與投資詐騙的證據
檢方仍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乙OO與投資介紹人有所關聯或參與其中。因此,高院認為,即使購幣款項經轉匯後進出甲OO帳戶,仍不足以認定甲OO對投資詐騙及洗錢犯行提供了助力。
最終,高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甲OO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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