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路口閃避車輛,回家就被指控肇事逃逸-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肇事逃逸罪律師,過失傷害律師,交通事故律師,車禍律師
一、案件起因:無號誌路口的行車糾紛,衍生兩項刑事指控
(一)告訴及警方移送的指控
乙OO(本所客戶)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騎車行經臺北市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被指未依「停」字標誌、停止標線停車確認安全,也未讓幹線道車輛先行。
甲OO當時騎車行經該路口,移送意旨也指其未依「慢」字標誌減速。事故發生後,甲OO受有足部擦挫傷、撕裂傷,以及右上臂、前臂擦傷等傷害;乙OO則繼續騎車離開,因此遭指控涉及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以及肇事逃逸。
二、呂思頡律師辯護重點:爭執的不是有沒有離開,而是知不知道發生事故
(一)乙OO否認自己知道發生車禍
乙OO當天要帶孩子去上課,看到甲OO騎車速度很快,便趕緊通過路口,並不知道有發生車禍。
(二)強調沒有碰撞,是判斷知情與否的重點
強調實際上兩車並未碰撞,不能像一般發生撞擊的案件,直接由碰撞情形推論駕駛人知道事故發生。
(三)除了推論,沒有證據顯示乙OO知情發生事故,且決意逃逸現場
(四)過失傷害部分,告訴人已撤回
三、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不起訴理由如下
(一)即使有人受傷、駕駛離開,仍須判斷駕駛是否知情
肇事逃逸除了客觀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及離去行為外,還須確認行為人主觀上對事故及死傷有所認知,並決意逃逸。
因此,不能僅因甲OO確實受傷,而乙OO又離開現場,就直接認定乙OO具有逃逸故意。
(二)沒有證據確認事故發生的具體過程
事故現場沒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因而對於兩車經過事發路段時的距離、甲OO如何閃避乙OO,以及如何自摔倒地,仍有疑問。
加上雙方沒有發生碰撞,檢察官認為,尚難直接認定乙OO知道甲OO摔車是自己的駕車行為所致,並具有逃逸故意。
(三)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應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檢察官認為,依現有證據,仍無法排除對乙OO有利的合理懷疑,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犯行,因此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就肇事逃逸部分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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