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作糾紛差點變詐欺-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詐欺罪律師,偽造文書罪律師,商業糾紛律師

 

 

一、案件起因:原料採購,衍生詐欺與偽造文書指控

光電公司向橡膠製造公司採購攝影機使用的防水墊圈。橡膠公司的國內業務為甲OO(本所客戶),公司負責人為乙OO,品管主管為丙OO。

告訴公司的指控主要分為兩部分:

  1. 懷疑供應商未使用指定原料:告訴公司主張,雙方經過打樣、測試與評估後,已指定使用特定品牌的原料,相關電子郵件、樣品確認單備註及報價單均有記載。然而,後來發現產品重量異常,送交原料廠商分析後,得到實際原料並不相同的回覆。
  2. 懷疑供應商提出變造文件掩飾:告訴公司要求提供檢驗及出貨資料後,甲OO於112年5月12日以電子郵件寄出發貨單。告訴公司認為該發貨單遭到變造,因此對甲OO、乙OO及丙OO提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告訴。

 

 

 

 

二、張方俞律師的辯護重點:核對採購規格,釐清文件來源

(一)樣品確認單的「用料」與「備註」,記載並不相同,沒有詐欺或偽造文書

甲OO並未否認樣品確認單的備註欄出現指定原料,而是指出:「用料欄」的實際記載並未指定原料廠商。

因此,備註中的品牌原料僅供參考,報價單也是為了讓對方瞭解價格而提供;實際使用的材質是有特定,但至於採用哪家公司的原料,則由工廠掌握。

(二)提出歷次採購資料,證明自始的合作內容並非指定品牌

採購資料中的品名,幾乎均記載材質,未記載指定品牌原料。

(三)承認自己寄出文件,但否認知道文件遭到變造,無行使偽造文書

發貨單確實是由甲OO掃描後,以電子郵件附件寄給告訴公司。但文件的取得流程是:先將買方要求轉達給副總經理丁OO,之後由丁OO安排一名外籍員工把發貨單交給她,她再負責掃描寄出,並不知道文件遭到變造。

 

 

 

 

三、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並作成不起訴處分

(一)依本案採購文件,難認三人有詐欺取財犯行

檢察官將樣品確認單的「用料」欄與後續採購單相互核對,認為文件僅確認材質,難以僅憑備註欄記載,就採信商品必須使用指定品牌原料的主張。

(二)產品不符合期待,不等於已證明刑事詐欺

處分書進一步指出,雙方交易性質屬於民事買賣。即使告訴公司認為產品不符合預期,或供應商未依約履行,在本案證據下,仍屬民事債務不履行、買賣糾紛的範疇,不能直接認定成立刑事詐欺。

(三)副總證詞釐清變造經過,缺乏三人知情或參與的證據

丁OO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表示,是他因應買方催促,交代外籍員工以剪貼、複印方式,更改發貨單的日期及數量,再交給甲OO寄送;甲OO及董事長等人並不知道。

檢察官因此認為,發貨單係由丁OO指示變造後,交給不知情的甲OO寄出,沒有證據證明甲OO、乙OO及丙OO知道或參與變造。

(四)甲OO、乙OO及丙OO皆不起訴。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詐欺罪律師,偽造文書罪律師,商業糾紛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