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遭人酒駕撞死,連同對方公司一併求償-民事成功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民事律師,車禍賠償律師,死亡車禍律師,損害賠償律師,民事求償律師

 

 

一、案件事實經過

  1. 甲OO:死者母親
  2. 乙OO:死者父親
  3. 丙OO:死者
  4. 丁OO:肇事者
  5. A砂石公司:肇事者所屬公司
  6. B建設公司:肇事車輛登記公司

丁OO飲酒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丁OO因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及操控能力降低,又未注意前方路況,撞擊正在道路邊線外行走的丙OO。丙OO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等傷勢,送醫前即已死亡。甲OO、乙OO故向丁OO請求賠償,並主張A砂石公司及B建設公司一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的主要主張

1. 肇事駕駛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原告主張丁OO明知飲酒後不得駕車,仍酒後駕駛,並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死丙OO,已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2. A砂石公司是實際僱用人

丁OO是A砂石公司的員工,車禍發生當時正在開車前往公司上班。

雖然事故發生在上班途中,但原告指出:

  • A砂石公司的廠區位於河川地及偏遠地區。
  • 員工上下班客觀上有駕駛交通工具的必要。
  • 丁OO當時是準備提前前往公司。
  • 丁OO在事故前兩年均有自A砂石公司領取薪資。

因此,丁OO駕車前往上班的行為,與其執行職務具有客觀關聯,A砂石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3. B建設公司亦應負僱用人責任

  • 肇事車輛登記在B建設公司名下。
  • B建設公司的負責人是丁OO的父親戊OO。
  • B建設公司的登記地址與丁OO戶籍地相同。
  • B建設公司的營業項目與丁OO的工作內容相近。
  • 丁OO長期使用公司名下車輛。

從外觀上看,足以使一般人認為丁OO也受B建設公司指揮監督,因此B建設公司也應負僱用人責任。

 

 

 

三、法院的認定

1. A砂石公司應負責

法院採納原告律師之主張,認為丁OO確實受僱於A砂石公司。

2. B建設公司不必負責

但法院認為,B建設公司雖然是車輛登記名義人,不足以證明丁OO受其指揮、監督或為其提供勞務。

 

 

四、結論

法院判決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後:

  1. 肇事駕駛與A砂石公司,應連帶賠償死者母親甲OO 300萬元。
  2. A砂石公司應賠償死者父親乙OO 296萬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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