鋌而走險從事詐騙機房面臨多項犯罪指控-刑事緩刑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詐欺罪律師,求職詐騙律師,人頭帳戶律師,洗錢防制法律師,加重詐欺律師

 

 

一、犯罪事實摘要

甲OO為本所客戶,遭指控以下犯行:

1. 詐騙集團成立假投資機房

甲OO與數名成員共同參與詐騙集團。該集團分工包括籌組詐騙機房、招募話務人員、在交友軟體上與被害人攀談,以及提供假投資網站與資料。從事典型的「假交友+假投資」詐騙模式。

2. 甲OO負責承租或協助設置詐騙機房

詐騙集團在臺中市某處設立詐騙機房,甲OO承租該處房屋,並由其他成員出面處理房屋承租事宜。

3. 詐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詐騙被害人

詐團成員於交友軟體OMI上,假冒女性身分與被害人乙OO接觸,並佯稱可以透過投資網站獲利。

之後另由成員與乙OO語音對話,使乙O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4. 被害人匯款後,款項被提領、轉匯

乙OO依詐團指示匯款至指定合作金庫帳戶。款項匯入後,再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並轉匯到其他帳戶,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的去向及所在。

甲OO遭起訴違反:

  1. 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 洗錢防制法洗錢罪。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張方俞律師、張方駿律師在本案中的辯護重點

1. 透過協商程序控制刑度風險

本案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且有租屋資料、監視器畫面、車行紀錄、對話紀錄及被告自白等證據。若進入完整審理,判決結果存在更高不確定性。

2. 爭取緩刑,避免實際入監

本案最關鍵的成果,是甲OO雖遭判處1年4月有期徒刑,但法院同時宣告緩刑2年。

對詐欺機房案件而言,這是實務上非常有利的結果。如果沒有緩刑,甲OO將面臨實際入監執行的風險。

3. 將處理重點轉向認罪、協商與附條件緩刑

從判決結果看,辯護策略並非硬拚到底,而是讓案件轉向認罪協商,避免刑度擴大。

4. 成功避免犯罪所得沒收

5. 避免扣案物被不當沒收

 

 

 

三、協商判決的結論

本案經檢察官、甲OO及辯護人在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甲OO認罪,並願意接受判決主文所載刑度與緩刑條件。

法院審查後認為,協商內容沒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所列不得協商判決的情形,因此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在協商合意範圍內作成判決。給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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