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找工作,竟陷詐騙集團不自知-刑事緩刑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詐欺罪律師,求職詐騙律師,人頭帳戶律師,洗錢防制法律師,加重詐欺律師
一、事實背景
甲OO為本所客戶,因感情詐騙、求職詐騙,誤入由數名真實姓名不詳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並在其中擔任俗稱「面交車手」的角色,也就是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財物。案發當日,甲OO依詐團成員指示,攜帶偽造的收據、合約書、工作證等文件,前往約定地點與被害人乙OO碰面。甲OO到場後,詢問乙OO是否為「陳先生」,經確認後表示自己是收款專員,並拿出合約書給乙OO簽名,再交付偽造收據。乙OO隨即表明員警身分,當場逮捕甲OO,因此詐騙未得手。
檢察官起訴認為,甲OO涉犯: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一般洗錢未遂罪。
二、呂思頡律師在本案中的辯護與處理重點
1. 採取協商程序,避免案件進入更長期審理
本案如果持續爭執,將會進入通常審判程序,法院可能進一步審理甲OO是否知情、對話紀錄、扣案文件、工作證、收據、合約書等證據。以現有證據來看,甲OO現場到場收款、持有相關文件,又有與詐團成員對話紀錄,風險不低。
2. 爭取緩刑,避免實際入監
法院對車手通常不會太寬鬆;爭取在協商中把結果控制在緩刑範圍內,避免入監服刑。
3. 控制附加條件的負擔
相較於入監、較高額支付、或更嚴重的刑度,這個結果對甲OO而言負擔相對可控。
4. 爭取「無犯罪所得」的處理結果
成功避免法院把不存在或無證據支持的報酬,一併當成犯罪所得沒收追徵。
5. 把案件重點從「重判」導向「認罪、未遂、可教化」
三、結論
認罪協商成功,法院判處甲OO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並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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