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差點誤入詐騙集團-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幫助詐欺律師,求職詐騙律師,人頭帳戶律師,幫助洗錢律師,加重詐欺律師

 

 

一、告訴及警方指控內容

1. 乙OO(本所客戶)被指控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收受、移轉詐騙款項。

2. 告訴人甲OO,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匯入其帳戶的不明款項,再轉匯至乙OO名下帳戶。

3. 涉犯罪名:1.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2.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

 

 

二、乙OO答辯方向

1. 乙OO是因求職而提供帳戶資料

2. 乙OO曾要求對方提供公司資料查證

3. 發現異常後立即報案

 

 

三、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在本案中的辯護亮點

1. 把案件從「提供帳戶」拉回「有無犯罪故意」

2. 強調乙OO提供帳戶的原因是「求職」,並建立完整證據練

3. 強調乙OO曾進行初步查證,證明沒有詐欺故意

4. 強調乙OO沒有交付帳戶控制權,實際上不可能協助犯罪

5. 強調乙OO發現異常後主動報案,顯然不是詐騙集團

 

 

 

四、結論:檢察官採信並給予不起訴

1. 基於求職意圖,不能證明乙OO有幫助詐欺或洗錢故意

2. 乙OO沒有提供提款卡、密碼、網銀資料

3. 匯入款項沒有被提領

4. 不能用「事後看起來可疑」倒推被告一定有罪

5. 僅憑提供帳戶資料,不能直接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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