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遭外國科技公司提告非法重製及侵害電腦程式著作-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著作權律師,營業秘密律師,專利律師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告訴人為德商 甲公司,主張其享有某H電腦程式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被告 乙OO (本所客戶)為另案公司員工,被指稱涉及逾越軟體授權範圍、非法重製及將侵害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物作為營業使用。

 

 

 

 

二、告訴人的指控重點

告訴人甲公司主張,H軟體是其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電腦程式著作,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另案公司採購的H軟體屬於 Node-locked 授權,也就是授權範圍限於:一套軟體綁定一個 Mac 位址。

告訴人認為,乙OO明知授權範圍受限,卻與另案被告等人共同以逾越授權範圍的方式使用或重製該軟體,侵害甲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告訴人因此主張乙OO涉嫌:

  1.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2. 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的重製物作為營業使用。
  3. 並涉及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相關規定。

 

 

 

 

三、張方駿律師在本案中的辯護主張

1. 將乙OO定位為「技術流程執行者」,而非侵權決策者

乙OO的行為被說明為母碟對拷及機臺移交,並非主動破解、安裝授權碼、規劃逾越授權使用或營業利用侵權軟體。切斷了告訴人想把乙OO拉進共同侵權犯罪架構的路徑。

2. 強調欠缺主觀犯意

著作權法刑事案件通常不能只看「結果是否有軟體被不當使用」,還必須回到被告本人是否知道並有意參與侵害。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乙OO主觀上有犯意聯絡。

3. 強調欠缺客觀行為分擔

即使告訴人認為公司內部有人非法使用軟體,也必須具體指出乙OO做了什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四、檢方結論

乙OO犯罪嫌疑不足。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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