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多處擦傷骨折,提告過失傷害-刑事成功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車禍律師,過失傷害律師,交通事故律師
一、案件背景
被告為 甲OO,告訴人為 乙OO(本所客戶)。
乙OO因車禍受以下傷勢:
- 頭部外傷
- 臉部挫傷
- 右額撕裂傷及擦傷
- 左腿挫傷
- 左腿大面積撕脫傷,併皮瓣循環不良
- 左鎖骨骨折
- 雙膝及右腿擦挫傷
委由 張方俞律師 提出刑事告訴,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檢察官認為甲OO涉嫌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因此提起公訴。
二、張方俞律師主張重點
1. 甲OO的過失
甲OO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但甲OO沒有這樣做,因此違反注意義務。
2. 以診斷證明建立傷害結果
乙OO的傷勢包含撕裂傷、撕脫傷、鎖骨骨折等,並非輕微擦挫傷而已。透過診斷證明書,能明確證明本案已達刑法過失傷害罪所要求的「傷害結果」。
3. 讓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序有助於後續民事求償,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主張。
三、結論
檢方認為甲OO涉犯過失傷害罪並予以起訴。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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