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從指示匯款差點成為詐騙集團成員-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刑案律師,加重詐欺罪律師,詐欺取財罪律師,洗錢防制法律師
一、案件背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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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OO(本所客戶)遭告訴人等提出加重詐欺告訴,指控甲OO配合詐騙集團成員,製造小額出金的假象,以利詐騙集團取信告訴人等,致告訴人等受騙上當,受有財物損失。
二、辯護人呂思頡律師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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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甲OO有依指示匯款的行為,但本件是投資獲利的出金,無法證明與後續詐騙集團的行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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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等無法提出甲OO匯款的時間、金額、方式,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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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等的說法不一,對於是否出金成功的說法不一致。
三、結論:檢察官採納辯護人主張並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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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證據(匯款時間、金額、方式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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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可補強的客觀證據(告訴人陳述與事實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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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甲OO及其行為與詐騙集團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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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作成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