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影片被外流別怕-妨害秘密成功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刑事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妨害性自主律師,台中妨害秘密律師,偷拍,外流

 

 

 犯罪事實摘要

  1. 甲OO為乙男之現任女友,丙OO為乙男之前任女友。

  2. 甲OO因懷疑丙OO與乙男仍有聯繫,未經同意,開啟乙男手機,透過「翻拍、轉傳」方式取得「性行為影像與身體隱私部位照片」(以下簡稱「性影像」)。

  3. 取得後,以 Instagram 傳送具威嚇內容訊息給丙OO。

 

 

呂思頡律師在本案中的主張

  • 丙OO委由呂思頡律師提起告訴,據此啟動警方受理與後續偵辦流程,最終於被告持有之手機、筆電內查獲性影像,並向檢方主張:

    1. 影像雖為在當事人間「同意拍攝」,但存放於特定裝置中,第三人未經同意翻拍/重製即落入無故重製性影像罪、妨害秘密罪之範圍。

    2. 事後的 IG 訊息內容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符合 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3. 請求檢方核發搜索票,搜索並扣押甲OO之手機、電腦。

 

 

 檢方起訴重點

  1. 就「翻拍/轉傳性影像」部分:檢方以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評價,並認與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構成法條競合。

  2. 就 IG 訊息部分:以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評價。

  3. 二部分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求分論併罰。

  4. 扣案之 iPhone 與筆電被認為是「重製與儲存性影像之附著物」,請法院宣告沒收。

 

 

結論

呂思頡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主張被告違反上述罪嫌且有滅證或外流私密影像之可能,請求檢警搜索扣押,並從被告裝置裡找到「翻拍檔案」與對話紀錄,將關鍵事證連接,證明「無故重製影像」與「恐嚇」,使檢方對甲OO提起公訴,並保障丙OO之名譽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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