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管制槍砲-無罪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台中槍砲律師,台中刑案律師

 

 

案件背景與檢方主張

  • 檢方起訴書指稱:被告甲OO於網購通路向乙OO(真實身分不詳)購買「手工製作回膛減震大砲」。後經警方查扣並送刑事局鑑定,認定為「微型槍砲、可發射彈丸且具殺傷力」。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項起訴。

 

 

爭點

  • 甲OO在購買並持有該物時,是否「主觀上知道」它是具殺傷力的列管槍砲(亦即是否具故意)。

 

 

辯護重點

  • 本案由李庠雲律師、張方駿律師共同擔任辯護人。辯護策略聚焦在「是否主觀明知」與「公開平台合理信賴」兩條主線,並輔以事實脈絡削弱犯意推定:

    1. 商品頁未示殺傷力:一般人難從正常網購通路標題「手工回膛減震大砲」即辨識為列管槍砲。

    2. 價格遠低於常識區間:商品價格僅一千多元顯與「具殺傷力槍枝」市價落差極大,不足以使一般人起明知。

    3. 外觀尺寸偏小:長度僅 4–5 公分、陳列於展示櫃,符合「裝飾品」認知。

    4. 無動力配件、無前科背景:未扣得火藥,且被告無槍砲經驗或專業;不宜逕以購買事實推出犯意。

    5. 真實身分取貨:以本名與本人手機取貨,與規避偵查的典型行為不符。
      以上重點為法院採納的關鍵理由組合,直接動搖檢方對「主觀明知」的指控基礎並促成無罪判決。

 

 

結論

  • 甲OO(被告)被控「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經桃園地院審理後,因檢方無法證明其「主觀明知」且整體證據未達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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