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詐欺或借款,全部要回來-民事返還借款勝訴案例分享| 台中民事訴訟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消費借貸律師,損害賠償律師
一、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 原告:甲OO(訴訟代理人:張方俞律師,複代理人:呂思頡律師)
- 被告:乙OO
- 案由:請求清償借款
二、主要事實(依原告主張)
- 借款背景與理由
乙OO於97至98年間,多次向甲OO借款,理由包括:
- (1)投資資金需求。
- (2)資金周轉。
- (3)其他。
然而乙OO主張,甲OO於前案刑案中曾稱該款項為詐欺款項,而非借款,因此拒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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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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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借貸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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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侵權行為利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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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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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決結果
- 被告應給付 237萬0,730元
- 自 111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 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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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 甲OO以79萬元擔保,可先行執行
- 乙OO如供擔保237萬0,730元,得免假執行
四、律師的關鍵貢獻
- 證據鏈完整:整合匯款紀錄、借據本票、刑案供述,成功證明借貸合意與金錢交付。
- 精算金流:逐筆列舉已返還金額與強制執行受償,精準計算餘額。
- 程序布局:先位消費借貸、備位不當得利及票據利益償還,多重保險避免敗訴風險。
- 利息爭取成功:鎖定支付命令送達日為起算點,擴大債權利益。
- 執行程序保障:釐清本票異議僅影響未終結部分,確保已受償金額不被推翻。
此部分由張方俞律師與呂思頡律師主導完成,最終法院採納原告主要主張並判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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