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可能無法被強制執行?|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強制執行律師,台中民事律師,台中遺產律師,中部律師,台中南區律師,民事案件律師
一、債權人好不容易等到債務人繼承遺產了,終於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讓欠債的人清償債務,但是萬一債務人和其他繼承人遲遲不分割遺產,是不是就不能執行了?
二、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了解什麼是「公同共有」。我們一般所熟知的共有比較常指的是分別共有,其中各共有人對財產「分別」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而「公同共有」的共有人則沒有一定比例的應有部分,也就是說公同共有人還沒有劃分出各自所獨立持有的比例,也就導致沒辦法像分別共有一樣,各共有人可以單獨處分自己的部分。
三、而遺產依照法律規定,在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是公同共有狀態,這時我們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因為繼承人還沒有各別的持有部分,原則上來說就沒辦法對欠錢的那個繼承人去強制執行,不過在實務上,法院把這個問題拆解得更細緻,有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認為,雖然不能對公同共有「物」強制執行(因為沒辦法特定出個別的持分),但可以對公同共有的「權利」強制執行,因為公同共有的權利本身只是不宜拍賣,但還是可以查封、扣押的。
四、再回到這次問題大家最關心的結果,既然遺產繼承後未分割,依法屬於公同共有狀態,債權人可以對這個權利本身去查封、扣押,但如果無法變價拍賣,終究無法讓債務人償還債務啊!所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債權人還需要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分割遺產的權利)為由,代位債務人請求法院去分割遺產,分割後(消滅公同共有關係)才能對債務人所持有的部分變價拍賣,債權人最終也才有機會獲得清償。
五、結論:強制執行程序是債權人法律上用來追回債務的最終武器,在此之前通常已經試過無數種方式或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耗費大量時間、精力、代墊許多費用,好不容易才走到最後一步,為了不前功盡棄,好讓債務早日被清償,債權人千萬不能大意,在遇到問題時切勿猶豫拖延,否則無異於給債務人時間去脫產,應盡早求助專業人士,把握強制執行時機,以免到頭來換得的只有一張債權憑證,受償之日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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