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全部繼承人的共識去過戶遺產卻被告侵占-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遺產分割訴訟律師,侵占遺產訴訟律師
一、告訴人的指控
- 父親甲OO死亡後,其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本所客戶乙OO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竟在甲OO死亡當天上班時間,仍以甲OO名義辦理車輛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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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因此認為乙OO涉及:
- 侵占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二、辯護人張方俞律師答辯亮點
1. 把案件從「刑事」拉回「家庭照顧與遺產安排」
降低硬拗自己沒做反而被起訴的風險,把行為放回甲OO生前照顧、生活使用、家庭默契的脈絡中。
2. 主打「死者生前意思」與「主要照顧者角色」
只要能讓檢方相信,甲OO生前可能本來就有把車留給照顧者或孫子的意思,刑事構成要件就不一定會成立。
3. 利用客觀資料支撐
以戶政所提供的喪葬後續行政資訊、車輛老舊事實、民事遺產分割案件資料,這些都讓被告方的說法看起來比較像「程序理解爭議」,不像「刻意欺騙國家機關」。
4. 成功把戰場導向民事
三、檢方採信辯護人主張並做出不起訴處分
1. 不能證明乙OO有明確的犯罪故意
檢方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乙OO是明知無權,仍故意假冒甲OO處分財產。
2. 本案更像繼承爭議,而非刑事犯罪
家族對遺產怎麼分、誰該拿什麼,常常會吵到天翻地覆。但刑法不是專門處理分家內戰的,應循民事訴訟處理。
3. 偽造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故意證明不足
即使形式上是用甲OO名義去辦理,檢方仍認為,若乙OO是基於生前授意、照顧安排或行政流程理解而處理,便很難直接認定其有刑法上所要求的故意。
4.結論: 全部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