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不顧家,現在叫我扶養?-家事成功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家事案件律師,扶養費律師,免除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訴訟,減免扶養費律師
一、案件事實背景
- 乙OO是甲OO的父親。
- 甲OO父母離婚後,雖然約定由乙OO扶養,但乙OO實際上沒有盡到照顧責任。
- 甲OO自小主要由祖母照顧,學費、餐費也多由祖母支應。
- 甲OO國小高年級起就開始打工負擔生活,之後甚至搬出去自立生活。
- 乙OO過去有吸毒、家暴等情形。
- 直到近年乙OO因病失能,被社會局安置後,甲OO才被通知要負擔安置費。
- 因此,甲OO主張:乙OO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甚至有不當對待情形。
二、律師主張及策略亮點
- 把事實聚焦在「法定減免事由」上
- 利用證據把「父親未盡扶養」的事實具體化
- 把本案從「孝道問題」變成「衡平分配問題」
- 預留替代請求(即便無法免除也要減免),避免全有全無
三、 乙OO抗辯
- 離婚前後,自己並非完全不管甲OO。
- 甲OO雖由祖母照顧,但乙OO有按月給付1萬元給祖母,也有額外拿錢支付學費或生活費。
- 若不是後來自己中風、失能、無法工作,也不會需要甲OO負擔。
四、法院認為
1. 依法甲OO原則上確實要扶養乙OO
2. 乙OO現在確實需要被扶養
3. 法院認為甲OO曾支付部分扶養費
4. 乙OO確實沒有善盡父親責任
五、結論
- 法院採納大部分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的主張。
- 扶養費自每月2萬5減輕為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