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不顧家,現在叫我扶養?-家事成功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家事案件律師,扶養費律師,免除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訴訟,減免扶養費律師

 

 

一、案件事實背景

  1. 乙OO是甲OO的父親。
  2. 甲OO父母離婚後,雖然約定由乙OO扶養,但乙OO實際上沒有盡到照顧責任
  3. 甲OO自小主要由祖母照顧,學費、餐費也多由祖母支應。
  4. 甲OO國小高年級起就開始打工負擔生活,之後甚至搬出去自立生活。
  5. 乙OO過去有吸毒、家暴等情形。
  6. 直到近年乙OO因病失能,被社會局安置後,甲OO才被通知要負擔安置費。
  7. 因此,甲OO主張:乙OO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甚至有不當對待情形。

 

 

 

二、律師主張及策略亮點

  1. 把事實聚焦在「法定減免事由」上
  2. 利用證據把「父親未盡扶養」的事實具體化
  3. 把本案從「孝道問題」變成「衡平分配問題」
  4. 預留替代請求(即便無法免除也要減免),避免全有全無

 

 

 

三、 乙OO抗辯

  1. 離婚前後,自己並非完全不管甲OO。
  2. 甲OO雖由祖母照顧,但乙OO有按月給付1萬元給祖母,也有額外拿錢支付學費或生活費。
  3. 若不是後來自己中風、失能、無法工作,也不會需要甲OO負擔。

 

 

 

 

四、法院認為

1. 依法甲OO原則上確實要扶養乙OO

2. 乙OO現在確實需要被扶養

3. 法院認為甲OO曾支付部分扶養費

4. 乙OO確實沒有善盡父親責任

 

 

 

 

五、結論

  1. 法院採納大部分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的主張。
  2. 扶養費自每月2萬5減輕為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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