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動產糾紛竟被控背信罪-刑事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借名登記訴訟律師,台中不動產訴訟律師,背信罪律師

 

 

一、案件背景事實

  1. 甲OO:告訴人

  2. 乙OO:同案被告

  3. 丙OO:被告(本所客戶)

  4. 甲OO控訴其將不動產借名登記於乙OO及丙OO之公司名下,並約定不得處分,而乙OO及丙OO基於背信之犯意,違背約定,將該不動產對外兜售。但是丙OO表示雙方是一般買賣,沒有借名登記的情況。

 

 

 

 

二、辯護人張方駿律師的主張

  1. 甲OO沒有提出任何「信託契約、借名登記契約」等文書佐證,無法證明有借名登記的事實。且甲OO知道要跟前登記名義人(已死亡)簽署借名登記契約,卻沒和本案被告簽署任何資料,不太合理。

  2. 甲OO也無法傳喚任何證人證明所主張的事實。

  3. 甲OO無法證明與本案被告之間真的有一個「受託保管/不得處分」的任務關係,無法構成背信罪成立的前提。

 

 

 

 

三、結論:僅察官依下列理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1. 缺乏借名登記/信託的書面證據(沒有契約、沒有文件)

  2. 缺乏可補強的客觀證據(錄音、訊息、金流等)

  3. 相關證人不是不能查(死亡)就是證詞難以取得

  4. 本案只剩「甲OO單方指述」

  5.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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