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從此不再是一家人-家事成功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家事律師,家事案件律師,台中民事律師
一、事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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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收養人):甲OO(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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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
- 相對人(被收養人,未成年人):乙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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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乙OO生母):丙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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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因與丙OO結婚,故收養乙OO,嗣甲OO與丙OO因個性不合離婚,因此希望終止與乙OO之收養關係。
二、甲OO之主張(聲請理由)
代理人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之主張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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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與丙OO於民國105年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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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在民國106年與乙OO成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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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甲OO與丙OO於民國108年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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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OO帶乙OO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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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未再與甲OO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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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幾乎無聯繫、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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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主張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三、法院裁定
法院函請社福單位訪視調查後採納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之主張,認為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以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終止收養關係。
四、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在本案的主張焦點
這案子本質是「家事非訟」程序,代理人(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為甲OO的策略亮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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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路線:把案件精準對準 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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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敘事:用「離婚後分居、幾無互動、親情斷裂」去證明不是一時不合,而是結構性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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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最佳利益:不是只稱“我要終止關係”,而是把焦點拉到「終止收養反而更有利未成年子女融入新家庭」,社工報告也支撐這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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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戶籍資料+社福訪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