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投資虧錢竟告別人要求賠償-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民事訴訟律師,損害賠償律師,投資詐欺律師,非法吸金案件,民事案件律師

 

 

一、案件背景事實

  1. 原告(甲OO)

    投資人,自稱被誤導,主張投資海外基金後發生虧損,要求返還投資款與損害賠償。

  2. 被告群

    • 包含投資平台、公司負責人、主管、業務或行銷端人員等,其中本所客戶乙OO為高階主管。

 

 

 

二、原告主張重點

  1. 主張被告未充分揭露投資風險:

    • 認為被告強調「穩定收益」「專業操作」

    • 卻淡化或隱匿可能虧損、流動性、海外投資風險

  2. 主張被告構成詐欺或侵權:

    • 投資決策是基於錯誤資訊

    • 若知道實際風險就不會投資

  3. 請求返還投資金額與損害賠償:

    • 含投資本金、利息等損害總計七百多萬元

 

 

 

三、被告的防禦主軸(張方俞、張方駿、呂思頡、李庠雲律師策略亮點)

  1. 文件齊全:

    • 有投資契約

    • 有風險揭露書

    • 有原告簽名

    • 有投資標的、基金說明文件

  2. 明確主張「投資有風險,虧損自負」:

    • 沒有保本、保證收益的承諾

    • 相關說明文件已載明海外基金、匯率、波動風險

  3. 否認任何詐欺或不實說明:

    • 行銷話術 ≠ 法律上的詐欺

    • 原告是成年人、有投資經驗、有判斷能力

 

 

 

四、法院判斷關鍵

① 投資虧損 ≠ 詐欺

說白話點「投資本來就有風險,事後虧損,不能倒推成對方詐欺。」

② 風險揭露文件

說白話點「你簽了,就代表你看過,也該承擔後果。」

③ 原告無法舉證

說白話點「沒證據就無法證明跟對方行為有什麼關係。」

 

 

 

五、判決結果

法院採納被告律師的主張,判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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