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投資虧錢竟告別人要求賠償-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民事訴訟律師,損害賠償律師,投資詐欺律師,非法吸金案件,民事案件律師
一、案件背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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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OO)
投資人,自稱被誤導,主張投資海外基金後發生虧損,要求返還投資款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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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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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投資平台、公司負責人、主管、業務或行銷端人員等,其中本所客戶乙OO為高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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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主張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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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被告未充分揭露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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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被告強調「穩定收益」「專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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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淡化或隱匿可能虧損、流動性、海外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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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被告構成詐欺或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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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決策是基於錯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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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知道實際風險就不會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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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投資金額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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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投資本金、利息等損害總計七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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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的防禦主軸(張方俞、張方駿、呂思頡、李庠雲律師策略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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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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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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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風險揭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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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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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資標的、基金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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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主張「投資有風險,虧損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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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本、保證收益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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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說明文件已載明海外基金、匯率、波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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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任何詐欺或不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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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話術 ≠ 法律上的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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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成年人、有投資經驗、有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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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斷關鍵
① 投資虧損 ≠ 詐欺
說白話點「投資本來就有風險,事後虧損,不能倒推成對方詐欺。」
② 風險揭露文件
說白話點「你簽了,就代表你看過,也該承擔後果。」
③ 原告無法舉證
說白話點「沒證據就無法證明跟對方行為有什麼關係。」
五、判決結果
法院採納被告律師的主張,判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