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外遇出軌的人付出代價-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侵害配偶權律師,損害賠償律師,民事訴訟律師

 

 

一、事實背景

  1. 原告:甲OO(原配)

    • 訴訟代理人: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

  2. 被告一:乙OO(甲OO 老公)

  3. 被告二:丙OO(第三者)

  4. 甲OO與乙OO為夫妻,丙OO於二人結婚前已認識甲OO,與甲OO是好姐妹且明知甲OO與乙OO已婚。但丙OO事後卻與乙OO私下發展婚外情,並有牽手、接吻、擁抱,發生性行為,甲OO發現後蒐證提告雙方侵害配偶權。

 

 

 

二、原告主張(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

  1. 甲OO與乙OO婚姻存續中,乙OO與丙OO發展超出一般交往的親密關係,包含牽手、親吻、擁抱、以及多次性行為等,並提出兩人親密合照、租屋處放置情趣內衣、情趣用品之照片。

  2. 這種行為破壞婚姻信任與共同生活安全感,造成甲OO長期精神痛苦,甚至影響育兒與家庭生活。

  3. 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援引民法第184、185、195條等),請求乙OO+丙OO 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先拉高金額,再讓法院裁量),並請求假執行。

 

 

 

三、被告主張

  1. 乙OO對主要事實基本不爭執。
  2. 丙OO承認和乙OO發展出超出朋友的關係,但以「乙OO婚姻不睦」,降低惡性。且反控甲OO用社群或訊息等方式造成其壓力,並以此作為「請求減額」的理由。

 

 

 

 

四、結論

  1. 婚姻忠誠關係受法律保護。

  2. 就算通姦罪已除罪化,不代表配偶權就消失;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仍可能構成侵權。 

  3. 乙OO與丙OO牽手、親吻、擁抱、性行為等,已達侵害程度。

  4. 採納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之主張,判決乙OO與丙OO應連帶賠償40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