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占用,成功求償-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不當得利訴訟,損害賠償律師,民事訴訟律師
事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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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乙OO(原告)是系爭土地的共有人,分別共有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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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OO(被告)占用系爭土地。
張方俞律師、李庠雲律師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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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已判決:丙OO必須把占用土地上的地上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給共有人全體。因此丙OO是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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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除返還前,丙OO占用土地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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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5年效期內的不當得利:以「申報地價 × 面積 × 年息10% × 5年 × 持分(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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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前按月給付:同樣用年息10%換算月租,一直到返還土地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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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聲請假執行。
結論
法院採納律師主張,判決丙OO應給付:
(1) 回溯5年的不當得利(採用年息7.5%計算)及遲延利息,並准許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