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管制槍砲-二審無罪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台中槍砲律師,台中刑案律師

 

 

案件背景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槍砲)

  • 程序:檢察官不服甲OO一審無罪而提起上訴(二審)

 

 

案件事實

  • 甲OO在網購平台(蝦皮)向賣家購買一支「手工回膛減震大砲」(後經鑑定列為管制槍砲)。

  • 取貨後放在住處。

  • 後來警方通知到案說明,甲OO同意交付,警方扣得槍砲並送鑑定。

 

 

 

檢方上訴二審理由

  • 網路平台不會把關合法性,違禁物網購很常見,購自公開平台不是理由;

  • 商品資訊出現「爆、手工回膛、大砲」等字眼,甲OO又有社會經驗,應該能預見有殺傷力

  • 甚至指甲OO有「試射」行為(過年放鞭炮進去)。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李庠雲律師辯護主軸:

A. 「商品呈現像玩具/擺飾」

  • 賣家頁面沒有明示「具殺傷力」等警語。

  • 價格1千多元,就是模型擺飾的價位。

  • 外型跟一般槍枝外觀差很大。

 

B. 「用真名購買」

  • 甲OO用本人名義、電話下單取貨,以犯罪來說完全不合理。

 

C. 把“自白”拆解掉:她承認買了,但不等於承認“知道有殺傷力”

  • 甲OO雖在偵查、原審、二審都「坦承持有」,但法只是承認「買了、放在家裡」,不足以推出她主觀上早就知道它是具殺傷力槍砲

 

D. “過年放鞭炮”不是“試射”

  • 放鞭炮只是應景把玩,而且也無法發射出來,難以得知有殺傷力。

 

 

 

 

結論

  • 二審法院採信張方駿律師、李庠雲律師之防禦主張

  • 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等同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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