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收養對方小孩,離婚想終止收養關係-家事成功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家事案件律師,終止收養關係律師,家事訴訟律師
一、事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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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與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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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先與丙OO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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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甲OO正式收養丙OO與前任所生的女兒乙OO,形成法律上的父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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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及分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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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與丙OO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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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由丙OO帶乙OO離開,乙OO與甲OO不再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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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之主張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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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只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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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離婚後乙OO就隨丙OO居住,未再與甲OO同住,幾乎沒有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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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之間「只有收養的名義,沒有真正的親子情感」,收養關係已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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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維持收養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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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同住、沒有實際教養與互動,收養關係無法繼續維持,符合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4 款「其他重大事由」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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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子女利益請求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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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丙OO另組新家庭、乙OO與丙OO新家庭共同生活的現況下,形式上的收養反而造成關係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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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有助於乙OO在丙OO的新家庭中,建立清楚、穩定的親子身分與關係,因此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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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之策略成功讓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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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甲OO與乙OO之收養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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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由乙OO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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