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自己賭好玩的,收了水錢就變博弈代理商-緩刑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中部刑案律師,台中刑事律師,賭博罪律師,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律師

 

 

一、犯罪事實

  1. 甲OO(被告)與乙OO為好友,乙OO經營網路簽賭,甲OO(被告)偶爾小賭怡情。

  2. 乙OO鼓吹甲OO(被告)招攬身邊賭客,承諾朋分水錢,若被查獲由乙OO負責。
  3. 檢方查獲乙OO,掌握賭博行為、營利方式與相關證據後,依法起訴二人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並請求法院沒收犯罪所得數十萬元。

 

 

 

二、辯護人主張與策略

  1. 精準判斷是否認罪

    • (1)檢方證據確鑿:檢方已搜索甲OO(被告)與乙OO之住處並扣押相關證據及對帳單。

    • (2)這種情況,不應採無罪辯護,認罪對後續改採協商程序減輕刑度非常關鍵

  2. 與檢察官認罪協商

    • (1)被告雖有前科,但仍得認罪協商,經辯護人爭取,檢察官與被告就處罰內容達成協商合意,大大降低刑度、免除沒收。

    • (2)張方俞律師、李庠雲律師辯護策略正確,簡化訴訟程序、維持刑度的可預測性,成功爭取最佳結果。

 

 

 

三、結論

法院審查後認為:

  1. 此協商結果沒有違反刑訴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允許情形
  2. 因此不再開言詞辯論庭,直接在協商範圍內作成判決。
  3. 給予緩刑2年(判決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向國庫支付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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