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拿私密影片威脅,成功求償-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侵權行為訴訟,損害賠償律師,民事訴訟律師
一、事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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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關係:
- 甲OO曾與丙OO交往,期間二人拍攝性影像與私密照片,保存在丙OO手機內。
- 事後,丙OO改與乙OO交往。
- 未經同意翻拍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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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未經丙OO與甲OO同意,打開丙OO的手機,翻拍、轉存甲OO與丙OO的性影像、私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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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訊恐嚇內容:
- 乙OO對甲OO發送恐嚇訊息,要甲OO不要再跟丙OO聯絡,否則「會有事」。
二、原告(甲OO)及其代理人呂思頡律師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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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侵權行為主張被告:
- (1)無故以翻拍、轉傳方式重製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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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訊息恐嚇、加害名譽、威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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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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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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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決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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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隱私權與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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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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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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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張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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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本案定位為「數位性隱私侵害+以影像作為恐嚇工具」的嚴重人格權侵害,而不是單純感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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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緊扣新修刑法妨害性隱私專章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強調性影像是人生最核心隱私,重製本身就極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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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透過刑事附帶民事方式,一次處理刑、民責任,程序上有效率。
三、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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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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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乙OO需賠償甲OO精神慰撫金:30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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