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巨額本票最後竟不用付錢-勝訴案例分享| 台中民事訴訟律師,台中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本票裁定律師,強制執行律師,賭債訴訟
一、案件事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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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OO因丙 OO介紹涉入線上賭博,積欠少許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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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OO 要求甲 OO 以本票清償賭債,被要求開立高於賭債數倍(300多萬元)之本票予丁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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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OO 與甲 OO 的母親協商給付一部現金換回本票,結果換票當天卻是 乙 OO(本案被告)出面拿走現金,事後仍由 乙 OO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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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OO 因此提起本案: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不得依該本票強制執行。
二、訴訟代理人主張
主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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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本票係基於「非法賭債」所簽,本質上即屬法律不保護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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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OO、丁 OO、乙 OO 三人互相配合,以本票形式逼迫甲 OO 清償賭債,乙 OO 受讓本票時顯已知悉其為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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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OO 不僅參與換票協商,還親自收取金錢,顯示其與賭債團隊串連,受讓本票屬「惡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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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票據法規定,對惡意受讓人可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因此本票債權不存在。
策略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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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鏈完整:用 LINE 對話、證人證述,將賭債—本票—被告三者的關係全部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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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重心清楚:抓住「賭債非債」與「惡意受讓」兩個核心,成功使法院採納。
三、法院認定與結論
- 賭債是違法原因關係。
- 乙 OO 屬惡意受讓人。
- 甲 OO 得以賭債抗辯對抗乙 OO(票據法 §13但書)。
- 法院因此判決:
- 系爭 本票債權不存在。
- 乙 OO 不得再依本票強制執行甲 OO。
- 訴訟費用由乙 OO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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