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不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緩刑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台中刑案律師,台中詐欺訴訟律師,洗錢防制法律師,人頭帳戶律師

 

案件事實概要

 

  • 案情經過
  1. 甲OO於民國113年4月30日17時57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自己於第一商業銀行所開立帳戶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 詐欺手法
  1. 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後,於民國112年4月30日晚間,透過社群帳號「賓士貓」及微信帳號「0000000」等,假藉可協助操作娛樂城遊戲賺錢為由,欺騙乙OO匯款。

  2. 乙OO陷於錯誤,相信詐團指示,於當日晚間17時57分及21時49分,匯款至系爭帳戶。

  3. 上述款項隨後即被提領一空,乙OO事後發現受騙,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案。

 

  • 原一審結果
  1. 甲OO一審因此被判幫助洗錢罪且無法易科罰金。

 

 

上訴二審辯護重點

  1. 僅就「量刑部分」上訴。

  2. 甲OO未分得不法所得,亦無參與詐欺集團分工。

  3. 損害非重大,動機非為收取對價或幫助詐欺,而係疏未妥善保管帳戶。

  4. 已全數賠償並獲告訴人原諒,犯後態度可認悔悟。

  5. 懇請量刑從寬並宣告緩刑。

 

 

辯護策略獲得成效

 

  • 辯護重點由張方俞律師、李庠雲律師提出並貫徹:

    1. 聚焦「量刑與緩刑」而非實質無罪,減低被重判的風險。

    2. 以「未獲不法利益、未參與分工、損害非重大、疏失性質」等因素,爭取對犯罪情節之評價下修。

    3. 積極促成與乙OO之調解,取得被害人原諒並明示同意緩刑,直接提升緩刑可罰性評估。

    4. 強調無前科、悔悟與再犯風險低,符合刑法第 74 條與相關要點的緩刑要件。

 

  • 最終成果:法院在維持原量刑合法性的同時,採納辯護人「適用緩刑」之核心主張,為甲OO取得緩刑 3 年,實質減輕刑罰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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