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匯錢還我害我變詐欺-洗錢詐欺不起訴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台中詐欺律師,台中洗錢律師,人頭帳戶律師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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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OO曾向乙OO(被告)借錢,要還錢時說自己帳戶被鎖卡,因此要「暫借帳戶」並用「無卡提款」方式還錢。
- 告訴人甲OO遭丙OO詐欺,多次將款項匯入乙OO(被告)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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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最初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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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乙OO(被告)提供帳戶給丙OO收受款項,與丙OO有「共謀詐欺、洗錢」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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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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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重點與關鍵主張
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李庠雲律師辯護重點與檢方理由相互呼應,促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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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犯意與共謀:乙OO僅借帳戶協助提領還款,並無與丙OO共犯之意思。律師團對即時建構「對話擷圖+帳戶常態性交易」的證據組合,凸顯與人頭帳戶操作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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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使用常態證明清白:日常消費紀錄顯示帳戶為自用並非人頭,與詐欺集團操作模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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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合理事實推論:提出「三角詐欺」知情況,說明乙OO與甲OO皆可能為丙OO詐欺之對象,排除共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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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的運用:強調刑訴第154條之「不利事實須有積極證據」與判例精神,最終以第252條第10款達成不起訴結論。
結論
沒有證據證明乙OO主觀上「知道且參與詐欺/洗錢」,再加上對話內容與帳戶使用樣態支持「被利用」的合理性,檢方依法作成不起訴。整體結果反映了辯護團隊(張方俞、呂思頡、李庠雲律師)主張的重點路線判斷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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