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挾怨報復?趁機猥褻案獲不起訴勝訴案例分享| 台中刑事辯護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妨害性自主訴訟律師,台中刑案律師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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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關係:甲OO與乙OO於112年12月透過聯誼活動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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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113年5月17日晚間,乙OO因車禍受傷,甲OO邀請暫住在其住處,由甲OO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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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行為:乙OO於偵查中指稱自己長期失眠,當晚服用助眠藥後逐漸入睡,結果甲OO趁其「無法抗拒狀態」,掀開衣服並舔其乳房,乙OO認為此舉違反其先前明確告知「不會同床」及「睡前不願意性接觸」的約定,屬趁人之危的猥褻行為。
- 爭點核心:甲OO是否有趁乙OO不能抗拒「拉開衣服並舔胸部」等行為。
辯護人(張方俞律師、李庠雲律師)之主張與攻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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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重點:承認與乙OO有合意「擁抱、掀衣」等互動,明確否認「舔胸」與任何非自願的性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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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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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雙方 LINE 紀錄未出現「舔胸」描述,內容至多僅爭執「抱」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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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錄音未出現被告自白,僅告訴人事後反覆質問,不足為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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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無第三人證言、無可連結之物證能支持關鍵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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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證:強調「單一指述須有補強」與「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並引用刑訴法第154條第2項與相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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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成功讓檢方採納「證據不足」之評價,最終作成不起訴。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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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為「僅有告訴人單一陳述、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且雙方互動界線模糊但有「同意擁抱」跡象,故難以證明甲OO有「乘機猥褻」犯行,依刑訴法第252條第1項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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