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面臨巨額損害賠償免賠-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銀行法律師,台中非法吸金律師,損害賠償律師,民事案件律師

 

案件背景

  • 公司對外推介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基金,以「保證高報酬、低風險」為誘因吸引投資。

  • 原告依公司業務人員指示匯款購買,最終在112年起無法贖回,受有鉅額財產損害。

  • 原告遂請求多名公司負責人與主管連帶賠償。

 

 

律師團隊貢獻(鄭OO部分)

  • 辯護人:張方俞律師、張方駿律師、李庠雲律師

  • 辯護策略:

    1. 釐清鄭OO的實際職務範圍,切割與原告投資事件之關聯。

    2. 強調刑事案件的起訴範圍不能直接等同於民事共同侵權責任。

    3. 成功讓法院確認鄭OO未參與或監督原告遭招攬投資的過程,因而不構成共同侵權。

→ 最終結果:鄭OO免於與其他被告一同承擔一千萬元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

有責任的被告

  • 曾OO、陳OO、江OO、梁OO

  • → 上述四人被認定共同侵權,必須連帶賠償。

無責任的被告(含鄭OO)

  • 鄭OO:法院接受其律師團隊的主張,認定其職務範圍與原告投資所在的業務部門不同線,並未直接或間接介入該交易,也無上下監督關係。

  • 顏OO、江OO、李OO

 

 

結論

  • 法院認定:原告對鄭OO之主張駁回。至於曾OO、陳OO、江OO、梁OO須對原告連帶賠償新臺幣1,000萬元

  • 本案原告請求一千萬元加利息,但對鄭OO部分,法院採信其律師團隊的辯護,最終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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