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面臨巨額損害賠償免賠-民事勝訴案例分享|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銀行法律師,台中非法吸金律師,損害賠償律師,民事案件律師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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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推介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基金,以「保證高報酬、低風險」為誘因吸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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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公司業務人員指示匯款購買,最終在112年起無法贖回,受有鉅額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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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請求多名公司負責人與主管連帶賠償。
律師團隊貢獻(鄭OO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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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張方俞律師、張方駿律師、李庠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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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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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鄭OO的實際職務範圍,切割與原告投資事件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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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刑事案件的起訴範圍不能直接等同於民事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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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讓法院確認鄭OO未參與或監督原告遭招攬投資的過程,因而不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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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終結果:鄭OO免於與其他被告一同承擔一千萬元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
有責任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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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OO、陳OO、江OO、梁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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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四人被認定共同侵權,必須連帶賠償。
無責任的被告(含鄭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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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OO:法院接受其律師團隊的主張,認定其職務範圍與原告投資所在的業務部門不同線,並未直接或間接介入該交易,也無上下監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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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OO、江OO、李OO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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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原告對鄭OO之主張駁回。至於曾OO、陳OO、江OO、梁OO須對原告連帶賠償新臺幣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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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請求一千萬元加利息,但對鄭OO部分,法院採信其律師團隊的辯護,最終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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