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恐怖情人只想好聚好散-聲請保護令成功案例分享| 台中家事案件律師,台中離婚律師,台中家暴律師,台中律師,台中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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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被害人):甲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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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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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乙OO(甲OO之前配偶)
案件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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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甲OO與乙OO曾為配偶,後分開。 -
爭議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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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雙方分開後,乙OO持續騷擾甲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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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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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辱罵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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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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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甲OO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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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 失眠、焦慮 等憂鬱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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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到顯著的心理壓迫與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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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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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曾傳訊,但稱是因懷疑甲OO外遇及承受高壓家庭壓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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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辯稱已「封鎖甲OO」,目前無再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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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主張(代理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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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透過代理律師(張方俞、呂思頡)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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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OO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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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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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1項第1款(禁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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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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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款(完成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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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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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報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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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乙OO行為屬家庭暴力,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依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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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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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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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乙OO違反保護令(如持續騷擾、威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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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得逕行逮捕,檢警得急迫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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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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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方俞、呂思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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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完整的事證鏈證明精神暴力的具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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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主張「精神侵害」作為保護令成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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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考量親職交流的必要性,避免過度要求斷聯,使聲請內容更具合理性,提升核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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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案法院認定乙OO的言語訊息已構成精神上的家庭暴力,為避免甲OO繼續受害,核發通常保護令一年。律師團隊透過具體化的證據與策略,成功協助甲OO獲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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