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二級毒品-緩刑案例分享 |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刑事律師,台中毒品律師,台中刑案律師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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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OO想要取得大麻→甲OO透過乙OO管道取得部分大麻→甲OO以「代墊餐費1,200元」作為對價轉交丙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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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隨後在丙OO處搜索起獲物證,循線查得交易來源。
起訴罪名(檢方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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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O: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危條例§4Ⅱ)起訴。
- 乙OO:以「轉讓禁藥(大麻)」(藥事法§83Ⅰ)起訴。
辯護策略 → 減刑 → 緩刑(張方駿律師/李庠雲律師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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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策略(程序):就審判外供述之證據能力採「同意引用」,避免程序攻防耗損,重心轉向量刑與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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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減刑①(毒防條例§17Ⅱ:偵審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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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全程自白,符合條件,適用§17Ⅱ予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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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減刑②(毒防條例§17Ⅰ:供出來源而查獲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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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甲OO,完整呈現供述上手脈絡並與偵查結果扣合,法院認定因而查獲,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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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量刑:無前科、犯後悔悟、交易金額小、數量未逾門檻、生活與就業狀況等,形成社區處遇(緩刑+附負擔)的正當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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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之主張(刑法§59)
結論
在辯護團隊的布局下,法院同時適用了§17Ⅰ與§17Ⅱ的減刑規定,並以緩刑+附負擔替代入監,顯著降低實際自由刑執行強度,辯護團隊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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